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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等诉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

作者:广德县律师  来源:广德律师在线  时间:2014-12-03 14:25:13

  2011年10月12日18点10分许,被告林某驾驶皖P2B408客车沿S215线由广德县城向柏垫方向行至60KM+180M处与相对方向由王某驾驶的皖P24A71摩托车相撞,造成王某受伤二车受损。王某受伤后即送广德县人民医院急救,当晚转湖州98医院急救,次日16时转杭州邵逸夫医院抢救, 10月16日王某经医治无效死亡。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10月24日作出公交认字[2011]第0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。

  2012年8月14日,王某、黄某、王某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等费用。2012年9月28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做出调解,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180329元,被告孙某赔偿原告1500元,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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