咨询热线:13856377572

您的位置:广德律师在线  >合同纠纷 > 正文

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 劳动合同是错误的

作者:广德县律师  来源:广德律师在线  时间:2014-12-03 14:35:47

  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、口试、笔试后,决定招用王女士。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,公司人事部经理却对王女士说:“按照公司的规定,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,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。”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于是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,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违法行为,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
  适用法条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0条规定:“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”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9条第4款规定:“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”

  专家点评

  在招聘新员工时,企业为了占据主动,防止被“套牢”,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“试用期合同”,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。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。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,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因此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。

  还需要指出的是,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,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。本案中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,这种做法是错误的。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不仅是违法的,而且也可能将用人单位自己“套牢”。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,最终是适得其反。

广德律师在线

QQ在线

在线咨询

13856377572

添加微信

扫描添加微信